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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-12-19 13:53 103年度住宅補貼公告(申請時間自103年7月21日起至103年8月29日止) 工會

103年度住宅補貼公告(申請時間自103年7月21日起至103年8月29日止)
依據:

一、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3條。
二、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4條。

公告事項:

一、申請資格:
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,指申請人及其配偶、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、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。但申請人以父母均已死亡,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之條件申請者,指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。
(一)申請租金補貼者,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:
 1、中華民國國民。
 2、年滿20歲。
 3、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(具備其中一種即可):
  (1)有配偶者。
  (2)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。
  (3)單身年滿40歲者。
  (4)父母均已死亡,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。
 4、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:
  (1)均無自有住宅。
  (2)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,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
  照顧者,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。
  5、家庭年所得及財產符合規定,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基準(詳附件1)。
  6、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;國民住宅承租戶、九二一震災新社區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,不
  得申請租金補貼。
(二)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,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:
 1、中華民國國民。
 2、年滿20歲。
 3、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(具備其中一種即可):
  (1)有配偶者。
  (2)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。
  (3)單身年滿40歲者。
  (4)父母均已死亡,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。
 4、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:
  (1)均無自有住宅。
  (2)申請人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,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。
  (3)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,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
  照顧者,申請人須無自有住宅或於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,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。
 5、家庭年所得及財產,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基準(詳附件1)。
 6、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。
(三)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,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:
 1、中華民國國民。
 2、年滿20歲。
 3、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(具備其中一種即可):
  (1)有配偶者。
  (2)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。  
  (3)單身年滿40歲者。
  (4)父母均已死亡,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。
 4、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  (1)僅持有一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之住宅。
  (2)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,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
  照顧者,僅持有一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之住宅,且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。
 5、家庭年所得及財產,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基準(詳附件1)。
 6、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。
二、評點方式: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2。
三、受理申請期間:自103年7月21日起至103年8月29日止。
103年度住宅補貼公告

資料來源:內政部營建署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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